开1400万元空头支票!滨州一银行主任被抓!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4********,汉族,中专文化,住邹平市**办****号楼**单元**室。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任山东****行**分理处主任。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邹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赵某某(另案处理)欲增加公司注册资本1400万元用以将建筑资质等级从三级提升为二级。为筹集资金,赵某某找时任邹平县****行**分理处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商量挪用邹平县****行资金1400万元。王某某同意挪用资金给赵某某个人使用。2008年4月15日,王某某利用担任**分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工作人员刘某某(**分理处原内勤主任)、张某某(**分理处原会计)开出1400万元的空头支票,为逃避财务监管,经**支行、****分理处的开户企业账户走账转入赵某某个人账户,成功从邹平县****行内部账户套现1400万元,赵某某将该1400万元转账至邹平县****公司对公账户完成增资。次日,王某某将挪用的1400万元资金通过划拨单方式从邹平县****公司对公账户转回邹平县****行内部账户。
2020年7月16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王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接受讯问,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邹平县****行交易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王某某简历等;2.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伙同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人挪用资金1400万元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邹平市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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