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线 发表于 2021-4-2 00:00:00

刘某,女,23岁,大学生!滨州被抓!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211998********,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大学同学,因生活拮据,刘某某预谋实施诈骗。2017年6月,刘某某注册QQ账号2268385776(昵称:Pretty),后冒充男子“宗辉”与李某某(QQ账号:13********,昵称:Tomorrow)确定网恋关系。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刘某某编造家人生病借钱等理由骗取李某某10150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前刘某某已将10000元赃款退还给李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份情况及实施本案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的聊天及转账截图。3、交易记录。证实案发前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一万元。4、立案决定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立案侦查的时间。5、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2020年6月25日至6月27日期间先后8次合计退还李某某10000元。

6、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自己诈骗李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前已返还李某某10000元,不计入诈骗数额,此项犯罪事实诈骗数额应认定为150元,故诈骗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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