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滨州惨烈车祸!一人死亡…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滨开检刑检刑不诉〔2021〕11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山东沂源鲁山山泉水厂(以下简称山泉水厂)雇佣司机,被害人刘某乙系山泉水厂职工。2020年5月12日2时许,刘某乙乘坐刘某甲驾驶的鲁******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淄博向滨州运输矿泉水,3时1分许,刘某甲驾车沿G25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1293KM+300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内因交通堵塞停驶的潘某某驾驶的鲁******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并推行鲁******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向前移动与前方同车道内因交通堵塞停驶的崔某某驾驶的京******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乙死亡。经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5月16日,山泉水厂赔偿刘某乙近亲属80万元,刘某甲赔偿刘某乙近亲属43万元,刘某乙近亲属对刘某甲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案发时刘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甲系自动投案
3.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刘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获取刘某乙近亲属谅解
4.证人潘某某、崔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甲驾驶鲁******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经过
5.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7.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事故的发生过程
8.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悲剧的发生往往都是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小心的驶得万年船!转发提醒!引以为戒!
愿悲剧不再发生!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图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
晚上开车更应该小心注意!
太吓人了
又是大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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