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线 发表于 2021-4-13 00:00:00

滨州任某某偷遍滨州多处,专对这个下手!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滨开检刑检刑诉〔2021〕2号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84********,汉族,文盲,农民,住滨州市滨城区**村**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201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6月21日因盗窃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93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杜店办事处明日星城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小区楼道内的一辆红色奥斯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700元。
2、2020年1月24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村被害人苏某甲家,将苏某甲停放在家中的一辆雅迪牌电动二轮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00元。
3、2020年2月1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村被害人苏某乙家,将苏某乙停放在家中的一辆爬坡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700元。
4、2020年2月1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村被害人苏某丙家,将苏某丙停放在家中的宇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盗窃得手后,任某某担心该电动三轮车不好藏匿,遂将其丢弃在村内小路上。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300元。
5、2020年5月7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沙河**村被害人苏某丁家,将苏某丁停放在家中的一辆福份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800元。
6、2020年7月8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沙河**楼**村被害人花某甲家门口,将花某甲停放在门外的一辆三枪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700元。
7、2020年8月3日,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沙河**楼**村被害人花某乙家门口,将花某乙停放在门外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经认定,该电动车电瓶价值共计650元。
8、2020年8月,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路**工地,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此处的5个路灯预埋件、1个标志牌预埋件盗走。经认定,该路灯预埋件、标志牌预埋件价值共计2692元。
9、2020年8月,任某某窜至滨州市滨城区**路**路东北角,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此处的4个标志牌预埋件盗走。
经认定,该标志牌预埋件价值共计709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道路监控录像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纸鹤 发表于 2021-4-14 15:04:23

就是手太欠了!

王曦 发表于 2021-4-25 09:25:53

放出来干啥!直接无期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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