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滨州!刘某某、贾某某、路某某家中搜出枪支!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村**号,住博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博兴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博兴县**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乙、贾某某请被告人刘某甲帮忙改造枪支,刘某甲遂答应。刘某乙、贾某某分别从五金店购买一把射钉枪交予刘某甲,刘某甲通过淘宝网购买两套枪托、钢管、接头、瞄准器,经组装、焊接,改造成两支枪支,后分别交予刘某乙、贾某某,刘某乙拿到枪支后在枪管上安装消音器一个。2020年9月本案案发,公安民警分别在刘某乙、贾某某家中扣押枪支各一支,并送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均为以火药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刘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刘某乙、贾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射钉弹等物证;2.户籍证明、支付宝账单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书;
5.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两支,被告人刘某乙、贾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非法造枪、持枪都是触犯刑法要被判刑的!后果很严重!扩散转发,相互提醒!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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