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线 发表于 2021-12-28 20:41:00

事发滨州!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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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枣庄市滕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枣庄市滕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枣庄市滕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6日被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等人驾驶白色**轿车(鲁D*****)先后窜至淄博市周村区、淄博市张店区、滨州市滨城区等地,冒充支付宝公司线下活动推广人员,谎称支付宝公司搞活动,商户每月收款超过八十笔,每笔返利两元,连续完成十二个月可以领取平板电脑为由,骗取乔某某、张某甲、信某某等人信任,后通过支付宝花呗付款方式,骗取乔某某、张某甲、信某某等十四人每人1920.02元,均付款至戚某某控制账户,后戚某某再给实际参与人员700元。具体情况如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花呗账单等书证;2、辨认、检查、扣押笔录;3、被害人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赵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分别为26880.28元、15360.16元、960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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