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滨州周某某袭警!手持剪刀捅伤民警颈部…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2月12日被惠民县公安局**派出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6月29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袭警罪,经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12日被惠民县公安局依法逮捕。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29日15时40分许,惠民县公安局东部警务协作区值班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贾某某、解某某等人到惠民县**镇**村处置刘某某被殴打警情。王某某在向被告人周某某出示警察证后,依法到周某某家查看、调取监控录像,在此过程中周某某趁人不备,手持剪刀将依法执行公务的王某某颈部捅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贾某某、刘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7.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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