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线 发表于 2022-1-10 00:00:00

滨州90后小伙因不满前女友与他人结婚!持刀捅向…… ...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滨开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区,住山东省滨州市**小区**单元**楼**户。2016年5月23日,因吸毒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1月1日,因吸毒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1年7月2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14日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8日1时许,张某某因对其前女友吕某某与自己分手并与被害人高某某结婚一事心怀怨恨,酒后到**厂**车间找高某某滋事,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高某某腹部左侧一刀。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于当天下午15时21分到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8月13日本案立案后,8月19日张某某到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主动供述接受讯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水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曹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感情不能强求,不能意气用事或采取过激行为,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事态进一步恶化,最终落得个伤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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