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滨州王某某街头狂撞11辆车!醉驾3.8倍!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滨州**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号,现租住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小区。2021年5月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民县看守所。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先后行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路渤海**路、黄河**路渤海**路,后驶入渤海**路**购物中心,在购物中心的停车场内先后撞击隔离栏杆、鲁**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鲁**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后继续驾车剐蹭鲁**大众牌小型轿车、鲁A**大众牌小型轿车、鲁**别克牌小型轿车、鲁**奥迪牌小型轿车,后碰撞一辆二轮电动车,致使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某不顾现场人员劝阻,驾车从**购物中心驶离。
王某某继续驾车驶入渤海**路,后右转进入黄河**路行驶,在黄河五路渤海***路路口与鲁MG**大众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又行驶至黄河五路渤海**路以东时与一辆威途牌四轮低速电动代步车相撞,行驶至黄河五路渤海***路以西时与鲁**比亚迪牌微型轿车追尾碰撞,后不顾被撞车辆驾驶员劝阻继续行驶,在黄河**路西外环路与鲁**唐俊牌货车追尾碰撞,造成以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某驾车驶入黄河五路渤海***路丁字路口并违反交通信号灯左转停车,后交警赶至此处将王某某控制。经检验,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频监控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这是怎样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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