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在线 发表于 2022-3-24 22:45:00

滨州公安:维护抗“疫”秩序严打涉疫违法犯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对罔顾疫情防控要求,恣意妄为,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近日,滨州公安依法严肃处理了多起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一












案例二







      3月22日下午,沾化区古城镇村民彭某某在经过古城镇一疫情防控执勤点时,对执勤点工作人员要求其登记个人信息不满,与执勤点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辱骂对方。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彭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1日10时许,博兴李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隐患。
博兴县公安局乔庄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博兴县某网吧明知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网吧等娱乐场所开放的规定,仍私自容留他人上网,且均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月22日,博兴县公安局博昌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网吧负责人许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该网吧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3月23日上午,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北镇派出所接到某小区防疫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拒不出示相关出入、检测证明,拒不听从社区防疫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闯入小区,并对社区防疫人员进行辱骂、推搡。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该男子依旧不听劝阻,辱骂出警人员。随后,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24日,滨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某某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警方提醒: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市民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关于依法处置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当前国内多地发生本土疫情,为加强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滨返滨人员不主动报备,妨害防疫工作秩序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对于发生本土疫情地区入返滨人员,个人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旅居住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3月10日

滨州朋友圈 发表于 2022-3-25 01:58:42

违反规定者绝不姑息

品茶人生 发表于 2022-3-25 03:03:24

不要挑战法律权威,真咧你!不信就试试看

空中流云 发表于 2022-3-25 04:34:09

绝不方松

志华 发表于 2022-3-25 07:39:18

严肃处理抗疫情期间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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