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一女子庭审期间高声吵闹,竟敢跳楼威胁并咬伤法警! ...
2022年6月1日,博兴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原告王某的妻子马某作为旁听人员,在庭审期间高声吵闹,多次扰断审判程序,严重违反法庭纪律,主审法官给予其多次警告且值庭法警予以制止后仍不停止其违法行为,在主审法官责令其退出法庭后,便以跳楼方式威胁并咬伤值庭法警。获知此情后,博兴法院法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及时制止了马某的违法行为,将其带入羁押室,进行训诫教育。马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博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马某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随着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由也复杂多样。为应对法院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突发问题,切实保障庭审及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博兴法院法警大队为此制定系列预案,增强了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为维持良好的法庭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法庭是神圣、庄严肃穆之地,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庭秩序,这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庭审活动得以高效有序进行的保障;说理与诉求应依法、理性地表达,任何违反法庭秩序,暴力阻碍司法工作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何必呢 要遵章守法 滨州人自己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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