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滨州2人被判刑
尚玉军,男,1969年1月17 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小学文化。吴吉林,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高青县,汉族,初中文化。刘艳青,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李海军,男,1978年11月 27 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2022年2月23日,博兴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尚玉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吴吉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刘艳青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海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据博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鲁1625刑初297号]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尚玉军、吴吉林、刘艳青、李海军从判决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严惩不怠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