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1 19:24
无棣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石家庄泽泽不锈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徐领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 (棣劳人仲案字〔2025〕第547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棣劳人仲案字〔2025〕第54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山东省无棣县海丰十六路交通大厦五楼505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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