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3 12:44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
保护骑乘人员出行安全
滨州公安交管部门
持续严管严查
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陈 某晶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20日
违法地点: 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郭 某宇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9日
违法地点: 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劳 某雪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9日
违法地点: 黄河二路渤海十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刘 某国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6日
违法地点: 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宋 某军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7日
违法地点: 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宋 某珍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6日
违法地点:高十路新五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田 某彬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20日
违法地点: 黄河十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违法行为人:王 某峰
违法时间: 2026年7月17日
违法地点: 黄河五路渤海七路
违法行为:未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链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已于2025年7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处罚不是目的 平安才是目标
保障出行安全 要从自己做起
滨州交警温馨提醒
安全从“头”开始
平安从“我”做起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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