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地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雷丁牌电动轿车行至博兴县**镇**村,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至该村西头南北土路上将其别停,持刀挟持刘某某到电动轿车后排座,逼迫其脱衣服以翻找财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抢走被害人刘某某一条金项链和一对金耳环,实施猥亵行为,后对被害人刘某某拍裸照威胁其不能报警,后驾车逃窜。被害人刘某某被抢物品价值12189元。同年12月1日,被告人曹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另查明,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某125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首饰保证单、吊牌、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物证匕首一把、OPPO手机一部;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说明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且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