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湖南省常德市**路**栋**单元**号,系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常德中波转播台职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其高血压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地博兴县**街道**村**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友令社交软件中组建群,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上购买房卡在群中开设房间并设定赌博规则,群成员进入房间以“斗地主”、“炸金花”方式赌博。赵某某、郝某某按每个房间抽头30元或50元后,将剩余赌资通过支付宝转给赢家。经鉴定,其共非法获利364000.58元。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于2020年9月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开设赌博房间、赌博规则、赌资支付等信息截图、银行交易流水等;
2.物证:扣押作案手机三部;
3.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协查光盘三张;
4.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7.鉴定意见: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支付宝ID交易流水收支情况鉴定报告;
8.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郝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友令社交软件,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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