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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名通报!滨州一超市被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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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出台的《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加大典型案件曝光,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全县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做到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绝不手软,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违法案件。现公布最新一批案例。
01
惠民县辛店镇伟伟副食百货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散装食品“散装食品蜂蜜枣糕、长寿糕”货值共计1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7元,罚款3000元。
02
惠民县辛店镇堤子赵村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藏蜂阁枣花蜜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做出罚款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的处罚。
03
惠民县辛店镇堤子赵村华联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的花生米案
我局在创建食品安全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惠民县辛店镇堤子赵村华联超市经营无标签预包装的花生米,货值130元,当事人经营无标签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元的处罚。
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当地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来源:惠民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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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10:31: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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