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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一KTV!多人持棍棒撕打!从楼上打到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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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3********,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五常市**站职工,现居住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单元**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无棣县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贾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无棣县棣新四路流金岁月KTV唱歌唱歌期间,贾某酒后往其他房间撒尿,与流金岁月KTV服务生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产生争执。贾某骂追曹某某,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棍棒与贾某厮打。王某某下楼后,帮助贾某与曹某某等人打架,随后王某某又将杨某某叫到楼下参与打架,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等人持械与贾某、王某某、杨某某等相互厮打,致杨某某、贾某、刘某某等人受伤。2019年12月3日经鉴定,王某某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杨某某、贾某分别构成轻微伤。
本案案发起因贾某存在滋事的明显过错,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等人并无纠集聚众的行为,而是在现场自发参与,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日作出轻伤鉴定时距离案发已经超出五年的追诉时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棣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25日
来源/12309中国检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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