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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惠民县**镇**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原乐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镇**村路口处时,因超速行驶、未安全驾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郑某某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0月28日,刘某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刘某乙、郑某某证言;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惠民县人民法院小编提醒:车祸猛于虎 特提醒广大驾驶员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来源: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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