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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省道禁止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国省道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县国省道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对象本通告所称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包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等)
二、禁行区域(一)新205国道全路段(二)大济路(G339酒厂路口至张连普路口路段;S511张连普路口至埕口大桥路段);(三)辛滨路S236(原新海路)全路段;(四)东大路S233(原疏港路)全路段;
三、禁行时间在禁行区域内,全天24小时禁止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
四、不受禁行区域和时间限制的条件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且按规定登记缴纳交强险、上牌照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五、处罚措施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驶入禁行区域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进行处罚。
(二)对查扣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涉嫌非法营运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一律移交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无牌照上路、无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驾驶合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驾驶人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电动三轮车:D照;电动四轮车:C2以上驾照),驾驶时须配戴安全头盔,严禁违法载人。请广大群众自觉做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并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主动劝阻和举报。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无棣县公安局无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二零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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