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马某某贪污、受贿案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显示,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70********,汉族,大学文化,无党派,曾任滨州市******庭长,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区****家园,住滨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于2019年2月28日被滨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贪污罪: 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滨州市*********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公款共计194.5432万元。 1、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滨州市*********干部期间,利用承办滨州****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案件的职务便利,侵吞该案清算资金共计147.403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旅游消费、购买房产。 2、2013年7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滨州市*****副局长期间,利用执行滨州市*****局职务便利,伙同滨州市****局**科长刘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侵吞执行回款47.14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分得其中21.638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二、受贿罪: 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滨州市****副局长期间,利用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多次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8.18万元,并为他人在案件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顾问费”的名义,先后35次收受山东****有限公司所送现金共计35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2011年底至2012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邹平****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1.1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3、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4次收受邹平****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4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4、2014年3月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邹平*****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2.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5、201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滨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所送现金5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6、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邹平*****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所送现金56.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7、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山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某某所送财物共计21.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8、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无棣*****有限公司总经理孟某某、丁某某夫妇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9、2018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邹平县*****公司董事长李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0、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无棣****公司董事长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1、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2、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公司董事长房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化加油站加油卡50张,价值共计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3、2018年夏,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所送现金4.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4、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及其代理律师王某所送现金20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15、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邹平**公司请托,承诺帮助协调执行案件,收受邹平**公司所送的面值1000元的加油卡10张,价值共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石化加油卡10张、五角面值人民币2000张等物证;2、银行交易流水、卷宗复印件等书证;3、搜查笔录;4、证人刘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侵吞公款194.5432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98.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罪行。被告人马某某犯有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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