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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1人伪造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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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0 08: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邹平公安日夜坚守岗位,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在筑牢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疫情防线的同时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但依然有极个别人不顾大局、胆大妄为,为一己私利伪造、使用“疫情防控车辆通行证”,最终被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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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上午,邹平市长山镇某化工厂工作人员曲某伪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交给他人使用,被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及时查获。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曲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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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所有来邹货运车辆及驾乘人员请出示通行证、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行程卡进行查验,卸运货物时请保持车门封条完整,全程闭环管理,谢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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