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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90余人管控!滨州刘某某(女,32岁)被拘!封控小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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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 0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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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刘某某(女,32岁)接到博兴县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要求其居家隔离,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当日仍到博兴县曹王镇某厨具厂上班,并于3月17日至19日参加了其公公张某某的葬礼,造成90余名与其接触的人员被执行新冠疫情管控措施。
4月29日,博兴县公安局对结束治疗、隔离的刘某某进行了询问,结合前期调查认定: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当前,疫情防控仍面临复杂形势。请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严重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博兴县公安局2022年5月1日





警情通报



2022年4月30日,邹平市明集镇居民曹某某(男,18岁)未经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从济南市某封控小区私自返邹。同时未遵守重点地区人员入邹返邹管控相关规定,未扫描“入邹返邹人员登记二维码”向目的地小区报备,私自返回明集镇某小区家中,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待隔离期满后执行拘留。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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