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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非吸案有新进展!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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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4 22: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关于被告人刘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案审理情况的公告


       2022年5月24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志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志明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志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目前本案在上诉期内。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另据沾化区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单位山东沾化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庆国
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情况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本院已于2022年5月5日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请本案集资参与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3名代表人,并将推选结果于期满前及时告知本院。期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本院将依法指定代表人。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本院将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联系人:楚法官
联系电话:0543-7321861
特此通告!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被告人吴守前、徐文花

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理情况的通告


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切实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本院已于2022年4月6日受理该案,并依法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了起诉书,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请本案集资参与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3名代表人,并将推选结果于期满前及时告知本院。期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本院将依法指定代表人。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本院将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
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543-7321861
特此通告!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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