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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秸秆,影响空气环境质量,极易引起火灾,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埕口镇对秸秆禁烧工作高度重视,成立防火员巡逻队,全区域全天候持续推进秸秆禁烧工作,严格防范各类火点和打击纵火行为。现将有关案例曝光,警示切勿焚烧秸秆:
2022年6月3日9时许,滨州无棣县埕口镇黄瓜岭村村民罗某在自家田地耕地时将燃烧中的烟头扔至秸秆堆,引发火灾。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迅速破案,对当事人罗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焚烧秸秆,违者将被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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