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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宋某某!发现妻子联系旧爱,将其殴打后持刀追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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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5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棣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宝岐,男,1982年2月4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无棣县仁和家园12号楼1单元102室无棣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3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张某认识被害人程某国并与之相处,后宋某某、张又共同居住在一起,宋某某曾因二次滋扰程胜国被公安机关调解处理。2020年8月4日晚,宋某某发现张与被害人程国仍有联系,要求找程账,两人发生争执。宋某某先在卧室中对张某进行殴打,又强行将其带去阳信县,途中张某多次要求下车,宋某某殴打张某致使其多处受伤。到达阳信县后,宋某某要求张将程国骗出在阳信县翠岛湖公园见面。后宋某某使用刀具在公共场合追砍并辱骂程国。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之伤属于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雨珊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程某国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实施殴打行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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