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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街头!一女子摔伤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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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收到市民投稿,6月19日晚,在滨州街头骑电车摔伤,在黄14渤18路面一处坑洼处,无任何警示标志,现场看,刚施工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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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笔者路过此处,现场核实,看到该坑洼处,就在人行道上,无任何警示标志,切割面比路面低数厘米,如骑行路过危险性很大。笔者在骑行道演示走到坑洼处发现,即便是白天,稍微不注意就会“入坑”。


当晚摔伤者是一位女孩,脸部着地受伤,到医院缝了两针,腿上、手上也有不同程度的受伤,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她心理也难以接受。对此,女孩向当地警方、滨州12345热线都进行了投诉举报,目前尚不清楚责任方,若相关责任方不出面解决,将到法院进行起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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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留下的坑洼处,负责方是哪儿?

滨州街头还有多少这种没警示牌的“危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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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该女孩“被坑”受伤事件能有负责方站出来,同时呼吁滨州街头的路面施工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多考虑一下群众脚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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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将跟进事情的后续解决。


参考: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方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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