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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家肉类公司被重罚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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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8 07: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例: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某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优质羊杂案

2022年3月1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的《检验报告》,阳信某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优质羊杂”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优质羊杂”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成品销售时亦未遵守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剩余“优质羊杂”133箱零6袋、罚没款41.5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沾化区某五香鸡经营部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2年03月23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滨州市沾化区某五香鸡经营部现场检查中,发现操作间置物架上有1桶超期酱油,该酱油为海天老抽酱油,净含量1.9L,生产日期为20200113,保质期为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0日开始加工经营凉菜,主要经营凉拌豆角、腐竹、土豆丝、藕片、海带丝等,超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自经营以来,当事人加工销售的凉菜的经营额共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期酱油1桶(剩余大约200ml),2、罚款1万元;当事人经营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以上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期酱油1桶(剩余大约200ml),3、罚没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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