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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虚假宣传,滨州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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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5 2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案 件 详 情

原告到被告某二手车公司购买汽车一辆,被告二手车中介王某向原告承诺该车系精品车,无重大事故,仅有三处补漆,原告出于对被告王某的信任,当日与其签订《车辆买卖转让协议》。后,原告在车辆检查时,得知该车有两处严重碰撞,为事故车。原告认为车况与当初承诺不一致,已构成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被告二手车公司及总经理王某某返还购车款、赔偿相关费用损失,并支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
裁 判 结 果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二手车公司总经理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及其余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 官 说 典



本案中,原告因相信被告中介王某及被告车行总经理的虚假宣传而受到损失,所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但原告在交易过程中曾向被告王某自认经营二手车买卖,故不能证实原告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车辆,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其次,原告主张被告中介王某承担责任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二手车公司注销,总经理王某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就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普遍存在二手车中介就涉案车辆作出相关承诺的情形,应认定为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出卖人承受。买受人主张车辆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据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三倍赔偿,其适用前提是认定买受人消费者身份。该案中,买受人亦经营二手车销售,无法证明其购买车辆的目的为自用,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以上来源:滨城区人民法院8月1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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