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1 19:26
滨州市 滨城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滨州市滨城区盛仓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 李薇 与 滨州市滨城区盛仓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劳动争议一案(滨 区 劳人仲案字〔 2026 〕第666号)。依照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滨 区 劳人仲案字〔 2026 〕第666号 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10149.5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628.5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 你(单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三十 日 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7日
打印关闭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