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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惠民县**镇**村**号,住惠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惠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惠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牛某甲、被害人徐某某(2003年1月10日出生)与朋友牛某乙一同到惠民县**镇某某店内吃饭、饮酒。当晚23时20分许,三人准备离开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徐某某先在该店老板的搀扶下走出店门,醉酒的牛某甲紧跟其后,在劝离过程中,牛某甲推搡处于前倾状态的徐某某,因疏忽大意致其后仰倒地头部受伤。随后,牛某甲又采取拉拽手段欲将徐某某拉起未果,致使已经失去意识的徐某某头部多次触地,后牛某甲与牛某乙一起将徐某某抱入车中,带至位于惠民县**镇某某小区牛某甲家中,将其安置在地板上休息(期间徐某某一直处于昏睡状态)。3月5日11时许,牛某甲发现徐某某昏睡不醒,遂联系徐某甲等人一起将徐某某送往惠民县某某医院救治。经鉴定,徐某某损伤为:1.植物生存状态;2.脑疝。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现场监控录像;5.证人牛某乙、李某某证言;6.被告人牛某甲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惠民县人民法院
喝酒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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