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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23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镇**村**街**号,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号楼**单元**号,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博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刘某到张店区米高酒店向吕某某卖淫。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李某、赵某某到张店区**路如家酒店分别向周某某、陈某某卖淫。
3、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赵某某到张店区蓝钻国际日租房向毕某某卖淫。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赵某某到周村区青年路***号**雅居*单元***号向由某某卖淫。
5、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李某到桓台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向王某卖淫。
6、2020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赵某某、刘某某到张店区**庄酒店分别向孟某、何某卖淫。
7、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许某某到张店区**路的银座佳驿酒店向邱某卖淫。
8、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司某某到张店区**村**路的宜尚酒店向姜某卖淫。
9、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许某某到张店区**村**路的宜尚酒店向姜某卖淫。
10、2020年7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许某某到张店区财富广场日租房向张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四部;2、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讯问笔录;4、证人证言:刘某等人询问笔录;5、检查、辨认笔录:刘某等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博山区人民法院
女孩子要爱惜自己! 千万不要去做这些违法犯罪违背道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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