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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伤害罪!滨州一19岁女孩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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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9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01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三河**镇**村**号,现住滨州市滨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滨州市滨城区**村**号,住滨城区安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乘坐出租车至滨城区交运佳兴小区门口,被害人郝某某在门卫室值班,刘某某与王某某乘坐的出租车不是小区内车辆,小区门口道闸杆无法自动升起,郝某某也未主动人工开启,刘某某遂下车与郝某某进行理论,王某某下车后也与郝某某进行理论,后刘某某与王某某对郝某某进行辱骂,郝某某回骂,后刘某某与王某某对郝某某进行殴打,刘某某用门卫室内的马扎对郝某某头部进行打击,致使郝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图文来源于网络与内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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