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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滨州!科目四替考!王某某、刘某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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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4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惠检二部刑诉〔202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2月21日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3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兴县店子镇沙旺村博兴县**镇**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5月19日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兴县吕艺镇屯田村博兴县**镇**村,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辅警董松董某(已判决)利用负责安排考场、打印成绩单等工作上的便利,通过考试远程控制软件,远程控制惠民县胡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28号考台电脑,实施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
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文化水平低,担心通过不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而花钱找他人帮助,在惠民县胡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28号考台参加科目四考试并顺利通过。
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组织驾驶证理论考试作弊,介绍王峰王某、郭增光郭某某(均已判决)在惠民县胡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作弊通过加科目四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牟立亭牟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涛王某某、刘保才刘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涛王某某、刘保才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王某某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保才刘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王某某、刘保才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内容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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