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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725刑初6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一部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8日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同年3月26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21年4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14日公诉机关以郓检一部刑变诉【2021】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9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RQ28**半挂车行驶至郓城县时,将车停放路边,后其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1、宋某1居住的院落欲将院内小狗偷走。被告人张某某从厨房内拿取菜刀准备砍断狗绳时,被害人被狗叫声惊醒,被告人张某某手持菜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不准被害人喊叫,并在逃离现场时将顶门棍向后扔,造成被害人王某1面部、肩部擦伤。
二、强制猥亵罪
2017年8月4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山东省邹平市院落,在里屋内,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邹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及照片。证实: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张某某正位于邹平市。
2、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说明一份。
证实:郓城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入看守所前,采集张某某DNA数据进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后与邹平县公安局办理的王某某被性侵案中王某某乳头拭子基因分型比中。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2的证言。
证实:2017年8月4日凌晨4时许,其接到母亲王某某电话让其过去,其到了之后,母亲王某某称在凌晨3点左右进来一名男子把其母亲给强奸了,还用家中削皮刀划伤了下颚。
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一起跑大货车五六年了,2018年之前开的货车车牌是鲁R×××××。与书证照片相印证,足以证实2017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身在邹平市的事实。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证实:2017年8月4日凌晨3点多钟,其在家中睡觉,家中的狗一直叫,其便起来察看,没看见人,但患脑血栓的对象用手指外面,嘴里“唉、唉”的叫,其没太注意,就回到卧室和孙子一起睡觉。其刚眯上眼,一个50多岁的男子手持家里的水果削皮刀进了卧室,架在其的脖子上,并不让其孙子打电话,不然就捅死其二人,并用毛巾被盖住了孙子的头。后该男子嘴亲了其乳房,并称“在路上的时候就相中你了”,该男子离开后,其打电话给儿子并报警。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8月份,其与儿子张某1一起跑大货车。其酒后为寻求刺激进入邹平市韩店镇一妇女家中,抚摸、亲吻了妇女的乳房。
(五)鉴定意见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两份。证实:邹平市公安局在被害人王某某乳头中提取的拭子DNA基因与被告人张某某基因匹配,证实张某某系实施猥亵的犯罪分子。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张某某的蓝色一次性口罩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这么大年纪!竟然干出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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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滨州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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