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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的公共主管道安装在住户家既占空间又不美观,关键还存在安全隐患!燃气公共管道走室外是符合百姓的利益最大化,走室内是符合燃气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但为什么燃气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一定要百姓承担风险呢?更何况,购房合同里面没有描述、交房后安装公共管道也没说清楚,被公共管道穿进房间内的业主,就活该吃亏吗?
张女士家 近日,位于滨州经济开发区境内的秦皇水岸小区三期住户张女士投稿:房子自从1月25日交房以后就没有装修,入户门也都换了密码锁,这期间物业公司的人给我们打电话说什么检查设备,我们把临时密码告诉给他们,结果晚上我们就被二楼别的邻居告知,燃气管道从我们家走出去了!当时我们并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还在找装修公司,结果装修公司也没见过这种情况,因为按国家规定不能包裹燃气公共管道,这样就意味着我们没办法装壁橱!我们这才明白原来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咨询物业,滨州中油燃气,开发商和物业都像互相推卸责任,现在马上六月份了,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方案。
公共管道在张女士家引出 经张女士测量:屋里横管道总长3米2,管粗16厘米,离墙20厘米。
张女士补充说明了四点:
1、买房的时候,没有告知我们燃气管道要从二楼走,而且是在交房后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
2、我们没有义务承接以三十楼的燃气管道义务,你可以从地下走,为什么要把管道从住户家里走。
3、安装的时候多数二楼住户不在家,有一个住户在装修,住户得知情况坚决没有让燃气公司安装,后来我们听说的方案是那一个单元可能从三楼出去,原来这个管道就是这么随便吗?
4、我们现在根本找不到人协商,都在推脱,我们是买的新房,又不是老的二手房,这种燃气管道问题怎么会出现在这种新建筑里,我们现在就希望有关人员和我们这些二楼的住户协商解决方案,你们一直拖着也不能解决问题,难道非要逼我们把从我们房间里出去的管道锯开,你们才出面吗?
注:燃气安全是件大事,既然业主意见这么大,开发商和燃气公司应想办法协调一下。同时,房屋只有具有两书和一表,才算达到交房条件。 特别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是最重要的文件,收房的时候务必要看仔细。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在共用空间内:1.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14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2.30燃气支管宜明设。燃气支管不宜穿过起居室(厅)。敷设在起居室(厅)、走道内的燃气管道不宜有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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