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博兴县**村**巷**号,住博兴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10日被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在博兴县**路南首**烧烤吃饭,二人发生争执,王某某用烧烤店的菜刀将董某某左小臂划伤,董某某乘车前往博兴县人民医院医治,王某某也携菜刀追至医院。王某某在医院急诊室没有找到董某某,但恰好遇到被害人栾某某驾驶着殡仪车进门,王某某又用菜刀将该殡仪车左前门玻璃等位置砍烂。而后王某某看到董某某在医院门口下车,又持刀去追逐董某某,但没有追上。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董某某、栾某某人民币3000元、1000元,并分别取得了对方谅解。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酒分量饮! 不能喝就别喝!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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