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 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 以及县(市、区)建成区 除夕至初五、正月十五 可燃放烟花爆竹
腊月二十三
“小年”马上到滨州公安提醒广大市民
全年只有七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小年也不行!
否则将追责!
《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当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滨州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 滨州市主城区东西南北四条环城道路以内。
(二)县(市、区)建成区;
以上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担责
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此提醒大家
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
一、遵守市政府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支持拥护市政府禁限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广大市民朋友们
请自觉遵守燃放规定
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