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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滨州崔某擅离天津疫情管控区偷着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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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8 08: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2022年1月16日,阳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名拒不执行疫情期间政府颁布的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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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崔某(男,43岁,滨州市阳信县人)在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未经批准擅自驾车离开天津市疫情管控区,回到阳信县家中。崔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1月16日,阳信县公安局给予崔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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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天津等省市相继出现本土疫情,由“奥密克戎”变异株引发的疫情外溢,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入滨返滨人员报备制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有河南、天津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备。已入滨的上述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进行报备,并按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执行单位报告制度。严格用工(经营)单位报告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所有用工经营)单位发现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须在2小时内向社区(村居)、当地派出所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公民进入公共场所应听从工作人员引导,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落实测温、验码、一米线等疫情防控措施。四、严格责任追究,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不主动报备,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的;用工(经营)单位、房屋出租人以及留住家庭户主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履职,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要求报备登记的疫情重点地区入滨返滨人员,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 110
滨州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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