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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扰乱核酸采集秩序!滨州姚某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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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09: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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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下午,姚某某(男,31岁)酒后闯入无棣县棣丰街道一核酸检测点,且全程未佩戴口罩,现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后,姚某不听劝阻仍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纠缠,严重影响了现场采集核酸样本的秩序。3月23日,姚某某被无棣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或者违反政府发布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对纳入全员核酸检测和应检尽检的重点人员,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者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检测机构财产的。无棣警方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


无棣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3日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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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4 19:24: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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