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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对扰乱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
3月23日,开发区公安连续查处4起涉疫违法行为。
案例一:往返疫情重点县
2022年3月23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滨州市滨城区沙河办事处村民盖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自本土疫情重点县往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盖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破坏路障
2022年3月23日下午,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惠民县魏集镇辖区村民于某某为满足自己通行,无视疫情防控规定,在滨城区里则街道与惠民县魏集镇交界处,破坏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因疫情防控设置的路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于某某行政处罚。
案例三:破坏方舱医院房间门窗
2022年3月23日,在滨州市人民医院西院区方舱医院工地,王某某、左某某因纠纷问题,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通过破坏方舱医院房间门窗的方式施加压力,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二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擅自闯卡
2022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明,在滨州市滨城区南外环与海十八路通行管控检查点,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闯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刘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主动报告相关信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对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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