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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滨州公安依法打击多起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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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 1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4月1日下午滨州召开第二十场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我市已实现确诊病例连续三天零新增,社会面连续10天“动态清零”!
     “最美人间四月天”,就在我市对疫情发起最后围剿的关键时刻,极个别人却仍然罔顾疫情防控要求,违反防疫规定,造成涉疫风险。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抗疫成果,确保取得全面胜利,近日滨州公安持续保持严查力度,依法打击多起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违反政府发布的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

案例一




    3月30日晚,博兴县吕艺镇某管控区村民刘某明、刘某果、刘某龙,在明知管控区“严禁聚集”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在刘某龙家聚餐,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隐患。       博兴县公安局吕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明、刘某果、刘某龙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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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0日凌晨4时许,博兴县贾某某明知所居住的小区系管控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随意翻越小区铁栅栏,绕过疫情防控执勤点,躲避检查,步行至湖滨镇,存在疫情传播风险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贾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31日上午10时许,阳信县公安局翟王派出所在疫情巡逻防控工作中发现,辖区内一公司省外务工人员薛某(男,51岁),不听从劝阻外出钓鱼。薛某在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破坏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3月3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拒不进行核酸检测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核酸采样点工作秩序


案例一




     3月31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尹某青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3月12日从阳信县到达里则办事处某村后,未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个人行程,且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尹某青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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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民县桑落墅镇某厂外来务工人员刘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期间藏匿厂区内,一直未按规定按时参加全民核酸检测。该工厂负责人梁某某,作为厂区疫情防控责任人,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职贵,明知刘某某逃避核酸检测,仍向社区隐瞒其行踪。两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2022年4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惠民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和梁某某分别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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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3月31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云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3月10日从阳信县到达里则办事处某村后,未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个人行程,且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赵某云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四




       2022年3月15日至今,阳信县金阳街道办事处的姚某强,一直未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了全县全员核酸检测的疫情防控要求,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
       3月31日,阳信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姚某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

案例一




     2022年3月26日,在阳信县河流镇一疫情防控管控区执勤点,张某海(男,52岁,阳信县河流镇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擅自外出,不听执勤志愿者劝阻并对执勤志愿者进行殴打。      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张某海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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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滨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里则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里则办事处村民吕某某在某微信群内公然辱骂疫情检查点值班人员。经询问,吕某某对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给予吕某某行政处罚。



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


案例一




     3月28日18时至19时,阳信县翟王镇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董某在集中隔离期间,擅自离开隔离房间串门,违反隔离点管理规定。       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对王某甲行政拘留7日,对王某乙、王某丙、董某分别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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