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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曹某某,男,18岁!从封控小区私自返滨!造成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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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2022年4月30日,邹平市明集镇居民曹某某(男,18岁)未经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从济南市某封控小区私自返邹。同时未遵守重点地区人员入邹返邹管控相关规定,未扫描“入邹返邹人员登记二维码”向目的地小区报备,私自返回明集镇某小区家中,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曹某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待隔离期满后执行拘留。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请广大市民务必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4月30日,无棣警方依法行政处罚一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人郝某(男,冷冻车司机)。
2022416日,郝某明知政府发布疫情期间外地返棣人员要主动向社区村居报备的决定,在未向镇街、村居报备的情况下,由外地返回无棣县家中。419日,郝某向疫情防控部门咨询有关情况时,工作人员发现其健康码为红色,立即对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4月30日,在郝某隔离结束后,无棣警方依法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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