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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烟头引火灾!滨州一人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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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22: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正值夏季,随着气温回升,农民忙着整理自己的田间地块,秸秆禁烧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无棣县柳堡派出所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不要有侥幸心理,消防安全没有“窗口期”!凡是发现秸秆焚烧、火灾隐患,将严格处罚!

2022年6月6日14时许,村民刘某在无棣县柳堡镇某村地块附近务农时,将未燃灭的烟头乱扔到杂草中,引发杂草、秸秆起火造成火灾,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柳堡派出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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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焚烧秸秆需要承担哪些后果呢?
  (一)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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