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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夫妻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将银行账户财产提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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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6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6月15日,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婚内要求分割财产,这是可以的吗?》:

刘某某与李某某为夫妻关系,因矛盾分居,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李某某擅自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提出。遂刘某某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李某某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存在独占或转移的可能性。李某某转移的财产是家庭的重大财产,已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对刘某某提出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案的款项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诉讼双方已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李某某在不同意离婚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提取,又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已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予以分割。双方诉争的其他财产不具有分割的必要性,未予分割,以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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