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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一村民野外点火!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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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27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山东
为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增强人民群众遵守秸秆禁烧等法律规定的自觉性,现将一起露天焚烧杂草违法典型案例公开曝光。2021年2月24日下午,柳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柳堡镇某村村民正在自家耕地中烧荒,引燃临近耕地和沟渠干草,工作人员当即制止并扑灭火点。该村民的行为构成过失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村民罚款行政处罚。经法制教育,该村民承认此次违法事实,并承诺不会再发生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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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我镇将继续强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继续把秸秆禁烧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防止因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有力推动全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烧荒造成火灾,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严重者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使用明火区域焚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焚烧秸杆的违法行为人一般应当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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