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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沾检一部刑诉〔2020〕28号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月28日被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12年8月31日被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窜至同村被害人王某某(女,63岁,住滨州市沾化区**村)家中,使用事先准备好的竹梯,从王某某家东南角院墙爬梯入院,被告人张某甲敲打窗户谎称要与王某某聊天,骗取王某某信任后入屋。在屋内张某甲抢夺王某某手机,阻止王某某打电话,后采取语言威胁和暴力强迫手段,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5.DNA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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