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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超重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
通 告
为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有效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基础设施完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超重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限重为20吨,严禁车货总重量超过20吨的车辆行驶。
二、军用货车、工程抢险车、抢险救灾等特殊车辆不受禁行限制。
三、因生产、生活确需驶入城区道路的禁限行车辆,可提前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交警大队进行报备,允许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通行。(报备电话:8109819)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及既超重又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改装报废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的,按超重处罚后,移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五、城区内各企业、经营业户、建设单位和运输业户要充分认识超重车辆对城市道路的危害,提高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不服从交警及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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